







关于转发《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》的通知
索引号: | ZDDBG182173 | 发文字号: | 陕交办〔2012〕58号 |
发布机构: | 办公室 | 公文时效: | 有效 |
名称: | 关于转发《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》的通知 | ||
主题分类: | 其他文件 | 发布日期: | 2012-07-10 |
各设区市、杨凌示范区交通(运输)局,厅运管局,厅航运局:
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的《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转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一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、交通运输企业和车站码头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社会责任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贯彻落实。
二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厅运管局、厅航运局应督促各客运站、码头、城市公交企业按《办法》规定,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、专座、优待服务标志牌,并组织相关人员检查落实情况。对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,或者不设立明确优待标志的,要通报批评、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依法予以处理。
二○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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